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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短箱、短款”怎么进行处理

来源:邯郸恒企教育    时间:2018/7/16 10:48:27

  根据税收政策,出口型生产企业实际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而没有出口或发生赔款的货物,事实上没有发生出口业务(外销)收入,就不应享受优惠政策。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就是对销售的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付,所以没有出口货物就没有出口退税。下面与邯郸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详细的了解下吧。

  基本事实

  近日,根据“金三”风险推送系统的提示,某主管税务机关对A生产型出口企业2015年~2017年度出口商品收汇、纳税、退税等申报事项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2016年3月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金额为154.67万美元,而截至检查日企业只收到该业务对应的外汇133.52万美元,与实际出口货物应收汇金额相差21.15万美元。

  针对以上情况,检查人员对A企业2016年度的出口退税申报进行逐笔审核,发现该批货物于同年8月开具了增值税出口发票1025.11万元(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为1:6.6277),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中申报免抵退税额164.02万元(退税率为16%),未收汇差额截至当年申报期(出口退税)结束日未作任何财税处理,仍然记在应收账款的借方。

  就上述事实与企业充分沟通后,A企业承认当初报关金额为154.67万美元,还有21.15万美元确实未收到,其原因是该批货物出口时就发生短箱2.15万美元,货物到达进口国质量检验时又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赔偿19万美元,客商直接在应付外汇中扣减,此处理结果已转告财务部门,但由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专业性很强,财务部门可能还没有按相关政策进行财税处理。

  处罚结果

  综合上述情况,经多次讨论,税务机关对A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事项处罚告知书》:

  (1)本期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中冲减2016年8月申报的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25.11万元。

  (2)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不予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栏内,申报出口免税货物884.93万元。

  (3)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七条之规定,补缴该批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164.02万元(如当期申报的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政策依据

  (1)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2)《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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