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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恒企教育 时间:2018/8/6 14:43:52
很多人都认为注册资本越多就显出企业实力越强,那么,注册资本是不是真的越多越好?今天邯郸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注册资本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
1、案例回顾
小王在2013年12月31日与朋友投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企业,预计投资资本1.5亿元,但小王筹划着,注册资本大点显得咱企业靠谱点儿呗,于是就登记了2亿元的注册资本,并约定2年内全部到资。
2年过去了,累计实收资本也才1.5亿元,该企业剩余未到资也未办理工商出资期限变更。该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房产项目,银行借款1亿元,2016年支付银行借款利息700万元,现在项目到了尾声,面临项目清算,这时候税务局的同志告诉小王,你们公司的借款利息可能不得抵扣。小王急了!
2、税务师解读
根据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
对投资者未按期缴纳出资额的情况,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未按期缴纳出资不仅包括违反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投资公司为五年,文中如未特指,均指非投资公司),而且,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两年,也应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
第二种,投资者投资到位后,又抽逃出资。
由于2014年因新商事制度改革,取消了公司法中关于出资期限2年或5年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企业在章程中自行约定。因此新商事制度条件下,企业投资者仍需要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出资期限仍受章程的约束。
因此案例中房地产企业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注册资本提醒
夸大注册资本,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造成的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噢!
所以,小编提醒各位创业者,随着新的商事制度的实施,很多人认为已经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在注册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便随意登记,有的甚至从公司注册到公司注销都无法资金到位,并极有可能忽视了企业章程的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投资者投资资金无法到位,在不知不觉中就面临着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且主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也往往会因认为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忽视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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